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2-03-23 10:46:31  来源:  浏览次数:

广大市民朋友:

近日,我市出台了《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221日零时起执行,对异地就医和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细则作出了相应的调整。政策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一、因病情危重的急诊和抢救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就医管理办法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因病情危重的急诊和抢救门诊费用纳入住院报销,不再按照住院前三天的门诊检查费纳入报销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因病情危重急诊和抢救门诊费用按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二、异地就医管理内容有调整

(一)新增临时异地就医备案。因紧急救治和抢救需要,在市外医院接受紧急诊疗的人员提供急诊证明或入院记录等相关资料,可在入院10日内,且出院前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出院结算后不允许补办备案。报销待遇与转诊备案待遇一致。

(二)自行外出市外就医(未备案)的城乡居民参保人的起付标准调整为1600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调整为45%,普通人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调整为55%(特殊人员的大病报销比例按原政策执行)。

(三)办理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或常驻异地工作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梅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费用按异地就医有关规定执行,可在备案地二级(或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备案材料,备案流程参照市内转诊规定。

(四)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结束后,异地就医备案自动注销。因情况变化,已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异地就医范围(结束异地工作、学习关系)的,参保人员应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办理注销后,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按市内就医政策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申请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时长有限制

参保人员应当自医疗费用票据上显示的诊疗截止日期1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本办法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国家、省政策执行。